外資公司注冊
外商投資項目,要經過對項目建議書的審批(外資企業無此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和合同、章程的審批三個步驟方才完成。
(一)項目建議書的審批。由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向項目審批機關提交項目建議書和其他必要文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申請下一步的審批。項目建議書應
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合營中方基本情況,包括中方合營單位名稱,生產經營概況,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合營目的,要著重說明出口創匯、引進技術等必要性和可能性。
3.合營外方基本情況,包括外商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4.合營范圍和規模,要著重說明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產品的國內外需求和生產情況,以及產品的主要銷售地區。
5.投資總額,指合營項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之總和。
6.投資方式和資金來源,包括合營各方投資的比例和資金構成的比例。
7.生產技術和主要設備,主要說明技術和設備的先進性、適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技術經濟指標。
8.主要原材料、水、電、氣運輸等需要量和來源。
9.人員的數量、構成和來源。
10.經濟效益,并著重說明外匯收支的安排。
合營中方除向審批機關提交項目建議書外,還要根據項目的規模及特點向審批機
關提交以下文件:
1.項目各方的合作意向書;
2.外商資信情況調查表;
3.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項目建議書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由項目各方在項目建議書的基礎上,共同編制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審批機關審批。生產性項目的
可行性報告主要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基本概況。
(1)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2)合營各方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中方要說明主管部門);
(3)合資企業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包括合營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4)合營期限和合營各方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比例;
2.產品生產安排及其依據。國內外市場情況預測,以及國內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產裝置能力。
3.物料供應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據。
4.項目地址選擇及其依據。
5.技術設備和工藝過程的選擇及其依據(包括國內外設備分配的安排)。
6.生產組織安排(包括職工數、構成、來源及經營管理)及其依據。
7.環境污染治理和勞動、衛生設施及其依據。
8.建設方式、建設進度安排及其依據。
9.資金籌措及其依據(包括原廠房、設備入股計算的依據)。
10.外匯收支安排及其依據。
11.技術經濟效益的綜合分析
項目各方除向審批機關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外,還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述文件:
1.項目建議書及批準文件;
2.項目各方所在國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3.國內外市場需求情況調研、預測報告;
4.有關主管部門對項目所需原材料、資金的安排意見;
5.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審批機關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三)合同、章程的審批。外商投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合營各方便開始簽訂合同,制定章程,報審批機關審批。
(四)合營企業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合營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2.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轉讓的規定;
4.合營各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5.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聘用辦法;
6.采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7.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產品在中國境內和境外銷售的比例;
8.外匯資金收支的安排;
9.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10.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11.合營企業期限、解散及清算;
12.違反合同的責任;
13.解決合營各方之間的方式和程序;
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條件。
合營企業合同的附件,與合營企業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合營企業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合營企業名稱及法定地址;
2.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合營期限;
3.合營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4.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額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5.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劃,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
6.管理機構的設置、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
7.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六)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內資公司注冊
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行政區劃:
1、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2、 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1、 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3、 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3、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二、字號: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漢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
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三、行業:
1、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
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2、 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2) 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3) 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3、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上述地名不 視為企業名 稱中的行政區劃。如:北京***四川火鍋有限公司、北京***韓國燒烤有限公司?!八?br/>川火鍋”、“韓國燒烤”字詞均視為企業的經營特點。
4、 企業名稱不 應當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四、組織形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其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其它法律、法規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組織形式不得申請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可以申請用“廠”、“店”、“部”、等作為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例如“北京***食品廠”、“北京**商店”。